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主体
王晓声 崔静 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
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与个体工商户类似,二者对投入的资产都实行申报制,不需要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也不强调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出资的实际缴付。《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可见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律上的独立性,其责任最终也是由投资人个人承担,不是独立民事主体。虽然如此,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营业执照、能以自己的字号开展活动,《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一般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享有诉讼权利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实践中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或实际经营人等皆有可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主体承担应有的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个人独资企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不追加投资人为共同被告。《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均承担无限责任,若原告要求其承担无限责任,可以追加投资人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便于判决的顺利执行。如果原告并未主张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可以申请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予以补救。
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配偶等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据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配偶等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所负债务。此项规定与个体工商户法律责任主体相同。如何区分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婚姻家庭成员变化,在实践中还需加以区别对待。投资人在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结婚的,其配偶对其婚前债务不应当承担责任,对婚后债务应当承担责任。投资人婚后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之后又离婚的,另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其他共同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也同样应当承担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实际控制人
某市某区XX美业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2014年12月6日,XX美业中心向刘某等许多消费者推销“会员优惠消费感恩卡”,与众多消费者签订《XX美业美容感恩卡使用细则及须知》,众多消费者向XX美业中心预存交费10万元或不等金额。《XX美业美容感恩卡使用细则及须知》规定感恩卡“使用时间三年”,“会所在会员约定年限内每年赠送充值金额价值30%项目卡金,用于店内各种项目的消费”。经过一段时间使用,众多消费者认为某美业中心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后来发现该美业中心已经办理注销登记。律师调查发现该美业中心成立于2002年,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是李某,而当年注册成立时李某年仅14岁,显然不可能是真正的经营人。该区域人们都知道实际控制人是其姑李某某。庭审时李某也承认她自己担任的职务实际就是库房管理员。消费者起诉时将李某与李某某一同列为被告,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四、个人独资企业实际经营人
实践中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将企业转让他人并与受让人约定,一切债权债务均由受让人承担。发生纠纷时原投资人仍应承担清偿责任。《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若原告起诉系基于转让之前产生的债务,投资人若想免除该无限债务,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投资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一切债务均由受让人承担的约定,未取得债权人的认可,则对债权人无约束力。债权人有权要求原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可见实际经营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若原告起诉系基于转让之后产生的债务,如果此时工商登记的投资人已经依法变更,应由变更之后的投资人承担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原投资人承担责任。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转让之后未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原投资人与实际经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投资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双方之间的转让协议和相关法律向实际经营人追偿。
《个人独资企业法》目前仅明确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实践过程中显然不够,应当通过法律的修改予以完善,在此之前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补救,在司法解释和修改法律之前,应当运用法学理论予以探索,运用民法基本原则加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