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投资公司的必要条件如下:1、此类公司须依赖自有资产进行投资,且投资应成为主营业务;2、仅允许一位发起人或股东成立投资公司,注册资金须预先全额到位,不得分期缴纳;3、内资开设的投资公司,除非依照现行国家法律、行政规章明确限制的领域,在确定经营范围时,可使用概括性表述来描述投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和财产权利,公司以其所有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法律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