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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多次给KTV女服务员转账4万多元,妻子发现后状告服务员

   日期:2025-02-22     移动:http://mip.tpjde.com/quote/13290.html

辽宁,一男子多次给KTV女服务员转账4万多元,妻子发现后,状告服务员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却称是小费,遂拒绝归还。

一男子多次给KTV女服务员转账4万多元,妻子发现后状告服务员

庞女士和杨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杨某依旧过着纸醉灯迷的日子,整日和朋友把酒言欢,原本恩爱的两个人,关系也逐渐变得有间隙,但好在杨某能挣点钱,庞女士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然而,自从去年9月开始,杨某便不再往家里拿钱,而且回家的时间愈来愈晚,有时候甚至夜不归宿,这令庞女士心存疑虑。通过多日观察,庞女士发现杨某长期、多次、频繁前往某KTV消费,在此期间,杨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的方式,先后给予一位陆姓女子转账数十笔款项,金额从100元至3000元不等,总计40322元。庞女士认为,对于杨某给陆某转的这40000多元钱应为夫妻,杨某无权单方面处分。索要未果后,庞女士一纸诉状将陆某告上法院,请求其返还夫妻共同财产44228元。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由此可以看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平等体现在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意思就是说,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具体到本案,杨某共向陆某转账汇款,金额达40322元,除966元可证实经陆某代付、偿还之外,其余39356元均为杨某个人所获。

但是,陆某却有自己的看法,在陆某看来,其所得的40000多元并不属于不当得利,其作为服务场所的服务人员,在为顾客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相应的打赏小费是符合社会日常消费规则的,尤其是在这些钱款中,有几元、几十元、百元、几百元小额数值的。

因为杨某频繁去该场所消费,平时也会对服务人员进行小额度的打赏,除超过千元的大额打赏和后期掺杂了私人感情的赠与外,以上这些小额度的消费,杨某是完全有权利进行支配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服务人员提供了细致耐心的服务,也是有相应的付出的。陆某的意思是说,消费也是生活之中的一部分,因消费产生的财产处分权,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时,对于杨某来讲,也是合情合理的。但事实是,陆某收取此钱款并未给付相应的对价,且金额已超出合理的“小费”收入,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钱款金额较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杨某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陆某的行为损害了庞女士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杨某作为有妇之夫与陆某关系暧昧,也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相违背,违反公序良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因此,杨某的转账汇款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庞女士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主张返还。除此之外,庞女士还认为杨某向陆某支付了3905元的外卖订购费用及其他消费,虽其提交了相应交易记录,证实了订购外卖的事实及与陆某存在的关联性。但相应各笔的交易金额较小、应属一般日常消费范畴,杨某有权自行决定。故一审判决陆某应一次性返还庞女士39356元。3、一审过后,陆某提出上诉,陆某称,其一,杨某去消费场所消费是其主观意愿所致,并没有任何人强迫威胁,对于自己的消费,杨某作为一个健全的成年人也会有尺度和把握,她也是这次案件的受害者,因为她根本不知道杨某属于已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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